有未知電話一直打給我女朋友

女朋友接起來,都是羞辱的言語

覺得很氣

陸陸續續從三月份一直打電話來

到現在快七月份了

這樣的行動會觸犯甚麼法律呢?

 

1.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長時間占用他人電話線,害人無法打電話或接聽他人來電。妨害其他人「自由使用電話的權利」,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強暴、脅迫之意義)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只是一直打電話也算是「強暴」或「脅迫」嗎?
在過往的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有提及,只要用「強硬的手段」讓人沒辦法行使權利就算是強制罪了。

 

2.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當事人有其他特殊身分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曾經發生肢體衝突、暴力事件。

其中一方這麼不斷打電話騷擾,即使在電話中完全不出聲,也足以讓對方「心生懼怕」。縱使不像一般恐嚇罪有言語、文字的加害通知,也會構成犯罪行為。

本法規主要是對方的言論涉及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或揚言將要對受害者利的預告,不需要有任何後續行動,只要「口頭上說說」就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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